穿越歷史,告訴你Mortgage Lender和Retail Bank有何區別?

美國銀行業發展史

1838年,美國頒布《自由銀行法》,開啟了早期金融業自由發展的大門。

 

在那時,任何人只要有10萬美元就可以開設銀行。

 

當時銀行業允許混業經營,商業銀行既可辦理信貸業務,又可以從事投行、保險業務,也就是銀行不光是銀行,除了吸收儲戶存款外,還能拿著儲戶的錢去做高風險投資。

 

於是在寬鬆的准入資格和巨大的利益誘惑下,美國銀行數量迅速增加。

 

但隨著銀行業的高速發展,由於缺少統一規範和監管,造成了銀行業的亂象叢生。

 

 

 

1929年大蕭條期間,由於銀行肆無忌憚地把儲戶的錢用去高風險投資,美國股市的崩盤引發了銀行間的擠兌,3年間9000餘家銀行相繼倒閉——混業經營被認為是引發大蕭條的重要因素。

 

1933年,國會頒布《格拉斯-斯蒂格爾法案》,禁止銀行混業經營,將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業務嚴格分開,也就是商業銀行吸收的儲戶存款,只能做一些低風險的業務。

 

我們熟知的摩根銀行也在那時被強制拆分成為JP摩根銀行和摩根士丹利投資銀行。

 

 

 

至此,美國銀行業進入了分業經營階段。

 

在這一時期,銀行業經營業務較單一,經營範圍和業務規模都受到了一定限制。

 

直到1999年12月美國正式頒布《金融服務現代化法》,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、證券、保險機構在業務範圍上的邊界,結束了近70年的分業經營,美國正式全面進入混業經營時代。

 

抵押貸款的“前世今生”

起初,住房抵押貸款基本以中短期的氣球型貸款(Balloon Payment Loan)為主。

 

但這類貸款對房屋價格變動非常敏感,隨著大蕭條的開始,房價持續下跌,銀行出現大量壞賬,從而形成惡性循環,結果是居民失去住房的同時大量銀行破產。

 

危機之後,為了刺激經濟和解決居民住房問題,美國開始以政府擔保的形式支持居民獲得住房抵押貸款。

 

1938年設立了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(FNMA即房利美),主要購買聯邦住房管理局(FHA)和退伍軍人管理局(VA)擔保的抵押貸款,並於1972年開始購買非政府擔保的普通抵押貸款。

 

 

 

當時,整個抵押貸款交易市場還很不健全,在分業經營的背景下,投資銀行逐漸發現通過資產證券化,可以將金額較大的單個住房抵押貸款分解成大量金額較小的債券,大大增強流動性。

 

於是1970年,政府設立了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(FHLMC即房地美),全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。

 

房地美公司的成立直接促進了住房抵押二級市場的發展,拉開了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序幕。

 

Mortgage Lender和Retail Bank的區別

當貸款者考慮申請房屋貸款時,最常見的兩個渠道莫過於直接去銀行(Retail Bank),和委託貸款經紀通過Mortgage Lender申請。

 

Retail Bank(商業銀行)通常是混業經營,除住房抵押貸款外,還有儲蓄、信用卡、汽車貸款、投資等金融服務。

 

 

 

如果貸款者去某家銀行諮詢,便只能獲得這家銀行的信息和服務,並且銀行的服務往往局限於貸款本身,很難全面統籌房屋與貸款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。

 

雖然Retail Bank的費用可能會更低,但Mortgage Lender往往能提供更專業的服務、更快速的響應以及多樣化的產品選擇,受眾人群更為廣泛。

 

Mortgage Lender可以為貸款者提供全面而專業的貸款諮詢,幫助客人解答各種複雜的貸款及融資組合問題,並且能在幾十種產品中找到最適合貸款者的。

 

這也決定了Lender的立場更加傾向於貸款者,貸款者也就可以從中獲得更多的選擇和實際利益。

 

可以說找到好的Mortgage Lender和優秀的貸款經紀人可以給貸款者省錢省時間,又能在第一時間得到最優惠的產品資訊。